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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okenPocket冷钱包APP|中国人民法院专文:虚拟货币属合法财产!受法律保护,涉案不可一律没收 | 动区动趋-最具影响力的区块链新闻媒体

时间:2023-09-03浏览次数:

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在中国向来不明,中国人民法院报今日刊文,试图釐清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及涉案财产处置问题,认为虚拟货币具有经济属性,可归属为财物,因此中国相关主体持有的虚拟货币,仍属于合法财产,受到法律保护。 (前情提要:偷币非窃盗罪?中国法官:虚拟货币不符刑法财产定义) (背景补充:虚拟货币在中国是法定财产吗?最高检:洗钱猖獗,急需统一法律地位)

中国人民法院报今日刊文《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认定及涉案财产处置问题》,指虚拟货币成为违法犯罪 帮凶趋势愈加突出,而当下中国司法实践对涉虚拟货币犯罪的行为定性、涉案款物处理等问题上,分歧日益显现,有必要进一步釐清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及涉案财产处置问题。

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

文章提到,实践中对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认定存在三类意见。

第一种意见认为,虚拟货币仅是储存于电脑系统内的电子资料,时下更是作为非法货币在中国黑市流通,大都充当违法犯罪支付手段、境外资金非法入境媒介等黑灰角色,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,不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。

第二种意见认为,虚拟货币属于虚拟商品,具有财产价值,且从司法解释关于盗窃、抢劫毒品等违禁品定盗窃、抢劫罪的规定看,也应当将虚拟货币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。但鉴于中国现行政策禁止虚拟货币流通,不宜将其认定为合法财产予以保护。

第三种意见认为,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,且属于合法财产,除非其被持有人用于违法犯罪或直接源于持有人的违法犯罪等,否则应当保护虚拟货币持有人的财产权益。

而该文同意第三种意见,认可虚拟货币具有经济属性,可归属为财物:

虚拟货币本身具有使用价值。法定货币特别是纸币(具有收藏价值的除外),除了具有价值尺度、交换媒介、支付手段等法定功能之外,其本身并不具有一般性使用价值。但虚拟货币不同,其本身可以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。

中国法院:虚拟货币财产权益应受保护

针对虚拟货币的定性,该文指出,中国现行法律政策并未将虚拟货币定性为非法物品。

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在 2013 年联合发布的「关于防範比特币风险的通知」,其中明确规定「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,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,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」,因此,泰达币等虚拟货币,都应当属于虚拟商品。

而该文提到,根据中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「法律对资料、网路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」,可见,将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归属于虚拟财产进行保护,亦得到民法典这一开放态度的支撑。

基于上述分析,该文认为,对于涉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,涉案款物并不可一律予以没收或者发还,应当在刑事、民事法秩序统一的基础上,分别予以对待,做到个人财产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均衡保护。

此前,中国法院网曾发表文章,探讨「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定性」,认为如果行为发生于国家监管政策变更的 2017 年 9 月以后,那虚拟货币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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